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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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7177.8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64.12元[截至2019年4月19日,其欠付利息5582.95元、罚息475.41元、复利214.17元,从2019年4月20日起继续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且当罚息利率超过年利率24%时,应确定罚息利率为年利率24%,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罚息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罚息从逾期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其中,起诉后到期的债务的利息不再计付,此时罚息从2019年6月13日起开始计算;复利以未归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前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不应超过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产生的数额]; 二、驳回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元,被告***负担1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