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002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 负责人徐志新,行长。 被执行人都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执行人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元、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息**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元、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偿还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都鹏银行账户,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水缘金座-33号-305室不动产,现被执行人都鹏已履行全部款项**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经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并解除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查封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