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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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贷款本金317892.9元及利罚息1886.93元,合计319779.83元。(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1日,后按固定年利率5.733%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行使抵押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1元,本院减半收取306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