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南阳市光武东路光武帝城B2-2407室,将房屋及房屋购房手续原件返还给原告***(房屋购房手续为:1.房屋中介合同书、2.房屋买卖协议书、3.安置协议书,承诺书、4.南阳市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七张:面积补差额收据一张,票号为:0001731;更名费收据一张,票号为:0001730;有线初装费收据一张,票号为:4016148;天然气初装费收据一张,票号为2016099;办证费用收据一张,票号为:2015545;水电费收据一张,票号为:2016403;大修基金收据一张,票号为:4015796)。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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