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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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南阳市光武东路光武帝城B2-2407室,将房屋及房屋购房手续原件返还给原告***(房屋购房手续为:1.房屋中介合同书、2.房屋买卖协议书、3.安置协议书,承诺书、4.南阳市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七张:面积补差额收据一张,票号为:0001731;更名费收据一张,票号为:0001730;有线初装费收据一张,票号为:4016148;天然气初装费收据一张,票号为2016099;办证费用收据一张,票号为:2015545;水电费收据一张,票号为:2016403;大修基金收据一张,票号为:4015796)。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