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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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市安泰架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安泰架业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314608.31元,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以欠付租金195957.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1月24日止;以欠付租金206006.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2月24日止;以欠付租金216056.6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3月24日止;以欠付租金225457.9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4月24日止;以欠付租金235507.6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5月24日止;以欠付租金245233.1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6月24日止;以欠付租金255282.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7月24日止;以欠付租金265008.2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8月24日止;以欠付租金275057.9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9月24日止;以欠付租金285107.6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10月24日止;以欠付租金294833.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11月24日止;以欠付租金304882.8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给付违约金至2020年12月25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市安泰架业有限公司钢管42921米,扣件54180只,连接管608只;不能返还的,钢管按6元/米、扣件、连接管按2.5元/只进行赔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市安泰架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0元; 四、驳回原告芜湖市安泰架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芜湖市安泰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22元,原告负担3422元,被告***负担1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