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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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漳州市和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费124948元,并从2018年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被告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668万元的发票开具给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58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被告负担3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