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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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洋河新区金伟凯酒业有限公司 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维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判决宿迁市洋河镇金伟凯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8日订单项下欠付的货款807274元; 四、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宿迁市洋河镇金伟凯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交付金伟凯珍藏酒42度成品酒600件、金伟凯酒46度成品酒1336件及剩余未包装散酒金伟凯珍藏酒42度3021斤、金伟凯典藏酒42度128斤、金伟凯品鉴酒42度198斤、金伟凯酒46度704斤; 五、驳回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1元,合计17911元,由宿迁市洋河镇金伟凯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20元,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