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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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224执952号 武强、武红霞、舒亮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强、武红霞、舒亮桂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湘122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三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67476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三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1746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未生效前(2020年12月19日)已将赔偿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 上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赔偿款284942元,现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4174元予以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