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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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山市天顺速递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江山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4586.04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后,实际再行支付334586.04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6800元。 综合上述一、二两项,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四原告297786.04元、支付被告***36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1595.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江山市天顺速递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843.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8元,减半收取4614元,由原告***、***、***、***负担651元,被告***负担2531元,被告江山市天顺速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