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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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信阳凯信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219995.05元及借期内利息9091.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偿还贷款金额为本金,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723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信阳凯信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31元,由被告***、***、***、***、***、***、***、***、信阳凯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