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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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止,按年利率4.5525%计算;2020年5月1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8288%计算)。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号:皖(2018)安庆市不动产权第××号、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取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个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296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