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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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人民币109114.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6 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