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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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支付等面积补差款及超面积房款合计371664.2元。 二、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应在收到等面积补差款及超面积房款后,即向原告***、原告***、原告***、原告***交付双方于2017年1月23日在《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拆迁安置选房协议书》中选定的两套店面【即江滨路(芗城段)二期改造工程安置房X幢D0X、X幢D0X店面】。 三、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支付过渡补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为5150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