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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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37225元(其中主车车损194175元、挂车车损33050元、施救费8000元、路产损失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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