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润济宁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微山县马坡中心卫生院(又名微山第二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华润济宁医药有限公司中药款112494.66元,同时赔偿利息损失(以112494.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华润济宁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2元,减半收取211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36元,由原告华润济宁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556元,被告微山县马坡中心卫生院(又名微山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