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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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在×××号小型轿车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在×××号机动车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5466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赔偿原告***1275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02.75元,由被告***、***承担102.75元、被告***承担50元,原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