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菲尔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泊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秦皇岛菲尔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款项87717.6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4月6日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7717.6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