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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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款1,625,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1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