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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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龙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计15083.6元。 二、反诉被告刘龙善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反诉原告马卫东车辆损失3778元。 三、原告刘龙善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刘龙善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80元;反诉费25元,由反诉被告刘龙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