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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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营口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2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营口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1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