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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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浮洋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浮洋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3747.99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50152.6元(其中6000元已由被告***予以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浮洋支公司应直接付还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原告***负担2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浮洋支公司负担319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并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浮洋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代垫案件受理费319元。鉴定费39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浮洋支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浮洋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代垫鉴定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