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辽0423执恢142号之一 闫明: 吕志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闫明与被执行人吕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依据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42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志海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