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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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5787.10元、运营损失费人民币4769.2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5787.10元、运营损失费人民币476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承担3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承担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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