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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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①以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②以4500元为基数,是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自愿直接给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