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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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本金51365.1元及利息4873.0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支付逾期利息(以5136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自2021年1月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