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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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村民委员会 北京华隆凯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北京武基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隆凯商贸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六月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隆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年租金11388000元的标准支付二○一七年八月五日至二年○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隆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拆除房屋损失20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隆凯商贸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隆凯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办理消防费用损失672000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隆凯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560000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隆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320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隆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364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9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隆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534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