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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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1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扣除上诉人***已经支付的5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7.5元,由上诉人***负担101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上诉人***负担20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