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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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66731.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417元; 三、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原告***23元,由被告***负担373元,由被告***负担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