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铁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深中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7072元; 二、驳回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8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