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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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9月9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