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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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房屋与重庆市南岸区XX房屋之间共有部分新增墙体,并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7号89幢1-2房屋与重庆市南岸区XX房屋之间共有墙体及南岸区XX房屋的屋顶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