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房屋与重庆市南岸区XX房屋之间共有部分新增墙体,并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7号89幢1-2房屋与重庆市南岸区XX房屋之间共有墙体及南岸区XX房屋的屋顶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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