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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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551651.1元并支付欠息【1、利息:31380.48元;2、罚息:截止2021年4月15日为331.23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551651.1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811202143401)约定的利率计算;3、复息:截至2021年4月15日为436.08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811202143401)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65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2)。 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就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润元路288号香城颐园30幢1002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3346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中信银行个人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11202143401)约定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8元,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如采用转账支付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0)。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