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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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49955.31元,其中给付原告***189335.01元,返还被告***60620.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以上款项分别汇入原告***、被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吴江七都支行,账号:***0;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七都支行,账号:6228480405010731579)。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