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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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2,897.11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利息4,435.72元、费用5,580.39元,以及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信用卡透支剩余本金42,897.1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