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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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71114-01号)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补20171114-01号)已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腾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76号汇富大厦1-1-27号及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76号汇富大厦1-1-26号房屋;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租金47333.33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75000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房屋保证金53250元; 六、前述第三、四、五项内容品迭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69083.33元;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82元,减半收取计2841元,财产保全费1980元,共计4821元,由***承担2018元,由***、***、***、***承担28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99元,减半收取计2999.5元,由***、***、***、***承担510元,由***承担24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