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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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三和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东强压铸厂价款31252元,并承担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东强压铸厂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东强压铸厂负担147元,三和公司负担322元。该款已由东强压铸厂预交,东强压铸厂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三和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和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东强压铸厂支付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