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00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266.85元,扣除已支付3106元,还应赔偿25160.85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保险公司款项打至:肃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肃宁县支行,账户;0408001029300092857。 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原告承担154元,由被告***承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