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智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酷金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60123号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60123号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黄敏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苏州智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吴保兴。被告: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陆春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被告:苏州酷金投资有限公司,住***。被告:北京祥龙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江李龙。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苏州智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与被告苏州智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龙公司)、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苏州酷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金公司)、北京祥龙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博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亨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酷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慧龙公司、祥龙博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同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智慧龙公司给付同方公司货款1736668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请求判令亨通公司、酷金公司、祥龙博瑞公司、***、***对智慧龙公司上述向同方公司给付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同方公司与智慧龙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同方公司向智慧龙公司出售数据铜缆,同方公司依照约定将货物发到指定地点,但智慧龙公司至今仍欠货款1736668元。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如需方在约定之日未结清全部货款,供方有权按欠款总额的1%/日收取违约金,但考虑到约定违约金过高,故违约金计算标准核减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亨通公司、酷金公司、祥龙博瑞公司、***、***分别向同方公司出具《担保书》对智慧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申请人民法院判令亨通公司、酷金公司、祥龙博瑞公司、***、***共同承担上述债务及违约金。经与六被告多次联系,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仍未支付同方公司货款。被告亨通公司答辩称,亨通公司未向同方公司出具过《担保书》,同方公司提交的《担保书》中亨通公司的公章系伪造,故请求驳回同方公司关于亨通公司的起诉。被告酷金公司答辩称,认可同方公司所述事实,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答辩称,认可同方公司所述事实,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智慧龙公司、祥龙博瑞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同方公司与智慧龙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18年7月23日同方公司(供方)与智慧龙公司(需方)签订《布线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合同流水号:XSHT***、公司合同编号:***、项目名称:苏州地铁、产品名称:数据铜缆、规格型号:CCS604/CC70004、单位:箱、数量3000/3000、单价390(元)/530(元)、金额:1170000(元)/1590000(元)、合计2760000(元);付款方式:需方自收到每批货物后的60日内结清该批货款;违约责任:如需方在约定之日未结清全部货款,供方有权按欠款总额的1%/日收取违约金;在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所列设备所有权均归供方所有,供方有权以任何方式收回已交付的所有设备,由此给供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需方承担。双方还对其他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销售合同》签订后,同方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8月7日、8月8日分三次向智慧龙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智慧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欠款1736668元一直未支付。2018年8月30日***作为担保方、智慧龙公司作为需方(被担保方)向同方公司(供方)出具了《担保书》,主要内容为针对需方向供方采购康普布线产品、清华同方布线产品事宜,担保方同意就需方在该购销活动中所负的全部责任及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方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内所有合同及订单均承担担保义务;本担保书的范围为需方在合同或订单项下应向供方承担的全部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支付货款、费用、违约金、罚金、利息,索要货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等)。对其他担保事项还进行了约定。酷金公司与***于2018年8月15日、祥龙博瑞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也签署了上述同样内容的《担保书》。同方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也向本院提交了亨通公司盖章的《担保书》,并要求亨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亨通公司对《担保书》上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该公司有效公章样本,经核对其与《担保书》上的公章差异明显,且***当庭认可,《担保书》中亨通公司的公章系其自行加盖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开庭笔录、《销售合同》、《担保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同方公司提交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同方公司与智慧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同方公司作为出卖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智慧龙公司作为买受人,在实际收货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至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同方公司主张智慧龙公司支付货款17366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有违约金条款,故在智慧龙公司违约付款的前提下,同方公司有权依据此条款主张违约金,同方公司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低调整为按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同方公司主张自2018年8月31日起算违约金与《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符(需方自收到每批货物后的60日内结清该批货款),故本院认定违约金应从最后一批收货之日的2018年8月8日起算60日(即至2018年10月8日),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酷金公司、祥龙博瑞公司、***、***均签署了《担保书》,故在债务人智慧龙公司未按约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向债权人同方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本院对同方公司主张酷金公司、祥龙博瑞公司、***、***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支持。另,亨通公司提出未在《担保书》上加盖公司公章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经庭审查明,在同方公司举证的亨通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上的公章明显与亨通公司注册备案公章不符,其后同方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亨通公司对上述担保行为做出了明确意思表示,故亨通公司提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对同方公司主张亨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本院公告传唤,智慧龙公司、祥龙博瑞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所述,根据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智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6668元及违约金(以17366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苏州酷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苏州酷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利向被告苏州智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苏州智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酷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博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20元、案件受理费22968元、(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苏州智慧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酷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博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徐立平人民陪审员花利人民陪审员吴健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梁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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