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0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1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舒慧,女,1982年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1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舒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尹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舒慧与尹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49447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郭海宁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姚幸阳书记员姜淼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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