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
类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1民初7477号原告: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1民初7477号原告: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春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隗炜,北京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路建坡,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村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司法所所长。原告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兴礼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于2021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隗炜,被告兴礼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84601.52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双倍标准计算共计335998元,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双倍标准计算;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从房山财政网上发布的公告得知某墓地招标的事情,被告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房山区财政网三个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有明确土地性质和资金说明,资金来源是政府出资,比例是百分之百。原告通过公开的程序进行投标,2018年6月通过招投标程序原告与被告签订《琉璃河镇政府某村公墓建设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建设的琉璃河镇政府某村公墓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挡土墙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墓碑购置等新建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合同价款为4371266.45元,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约定变更范围等,合同通用条款16.1条约定被告违约情形、责任、解除合同等。合同专用条款17.2条、17.3条约定工程预付款额度、预付办法、工程进度等。合同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2018年6月19日原告入场施工至2018年10月底,期间原告施工建设了挡土墙、绿化工程及洽商增加工程项目:种植草坪、打机井2眼、给水管线、焚烧炉1座等工程以及绿化树木养护等工程内容。经结算原告已施工完成工程造价共计3067794.1元。自原告进场施工至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任何工程款,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其提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请。兴礼合作社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是双方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因为案外人认为涉案地块有利益,案外人也起诉过,还去过相关政府部门,本案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因为案外人举报造成。原告提出对工程进行评估,我方也认可通过评估确定工程造价,但不同意支付利息。本案涉及的焚烧炉因涉嫌违建,国土部门责令拆除,国土部门和民政局说由于案外人举报就把墓地项目停了。具体意见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所涉地块是农用地,墓地施工改变了土地性质,从土地管理法等方面看合同无效。第二、损失应根据合同中过错各自承担损失,本案原告损失应该按照实际投入计算,而不是按照招投标书从工程造价计算,重点是原告损失多少。第三,工程造价意见书应当无效,评估公司不专业,有鉴定资质无鉴定能力,且在鉴定过程中,被告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原告的损失应该进行财政评审确定。并且原告对合同无效应当负主要责任,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房山区财政网上发布了《琉璃河镇政府某村公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6月5日,华龙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递交了投标文件。2018年6月8日,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华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范围为挡土墙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墓碑购置等新建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中标价为4371266.45元,中标工期为78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2018年6月10日,华龙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兴礼合作社签订了《琉璃河镇某村公墓建设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发包人为兴礼合作社,承包人为华龙公司,工程名称为琉璃河镇政府兴礼村公墓建设项目,承包范围为挡土墙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墓碑购置等新建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形式为单价,签约合同价为4371266.45元。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2)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该合同通用条款16.1约定了发包人违约,其中16.1.1约定了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该合同通用条款16.1.2约定:发包人应承担违约给承包人造成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合同通用条款16.1.3约定: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照第16.1.1项约定暂停施工期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合同通用条款16.1.4约定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7条为计量与支付,其中17.3.2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建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双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部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与原告进行了工程洽商,洽商的内容为:由于墓园绿化面积较大,而墓园内无绿化浇灌养护水源。根据兴礼村委会要求,墓园内增加设施内容如下:在园区内打井两眼,在井上个配备2吋水泵,水泵扬程100m,水井深度55m,(根据汛期水位45m左右),井口处个设给水井一座,以满足绿化养护灌溉用水。在墓园南北向二条支线,分别敷设Ф32PE供水管道,管道埋设深度≥1.0m。干线管路与东西向干路交叉处、管路南北两端端头处分别设置砖砌Ф700检查井并加设井盖,检查井内加装Ф32铜球阀并向东西两侧甩出管道接头。共增加检查井14座(位置详见平面图)。每处墓室群周边种植60cm高黄杨绿化带18株/m,绿化带外侧安装混凝土路缘石。每个墓室四周铺种草坪。由于墓园内场地因素,原设计施工图中油松栽种更改为桧柏栽种。桧柏的规格为2米高,数量不变。在实际施工中,原告还为被告建造了焚烧炉一座。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案外人举报,2018年7月5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山分局针对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现涉嫌未经批准在琉璃河镇某村村西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18年12月6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山分局针对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在琉璃河镇某村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目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19年3月19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山分局针对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在琉璃河镇某村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墓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19年4月19日,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针对琉璃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做出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某村村内建设公墓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现本行政机关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5月18日之前改正。具体要求如下:1、停止建设殡葬设施活动。2、拆除已建设的殡葬设施,恢复原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救济权利。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3月13日华龙公司单方出具了工程结算书,就已完工程的结算造价为3067794.1元。被告对原告的工程结算造价不予认可。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申请对其已完成的琉璃河镇政府某村公墓建设项目(包括挡土墙工程、绿化工程、种植草坪、打机井2眼、给水管线、焚烧炉一座以及绿化树木养护、现场维护一年)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通过随机摇号确定本案的鉴定机构为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0日,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造价总计为2584601.52元。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虽是通过被告公开的招投标程序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该合同所涉土地系农用地,被告未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因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被告,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施工的工程款,原告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鉴定机构,经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原告已完工程造价为2584601.5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工程款2584601.5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12月7日开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双倍标准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因原告2020年3月13日才出具已完工程造价结算书,鉴定机构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才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在原、被告未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情况下即要求被告自2018年12月7日开始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自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起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84601.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双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84601.52元;二、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584601.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双倍的标准,支付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65元,由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负担26695元(已交纳),由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50000元,由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素娟人民陪审员赵俊英人民陪审员张玉丰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崔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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