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0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
类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 -
案由 信用证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负责人:肖军,行长。委托执行人:秦小宏,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男,1**8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与***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了(2020)京0118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三万九千四百一十五元二角四分以及截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的利息八千九百五十九元三角一分、违约金一千八百七十四元二角、其他费用四百一十六元五角八分,共计五万零六百六十五元三角三分。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五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负担二元(已交纳),由***负担五百三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七百一十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了(2020)京0118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截止2019年10月30日的信用卡欠款520780.33元,案件受理费535元、公告费710元,以上合计52025.33元;2、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保险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安阳市车管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安阳市车管所回复该车于2020年12月7日已过户。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滑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任晓辉审判员吕书义审判员刘佩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陈义建书记员孙鹏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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