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航云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尚美百富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1执异28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海航云端文化传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1执异28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海航云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尚美百富广告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被申请追加人:***,女,****年*月**日出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京010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海航云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云端公司)与北京尚美百富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尚美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航云端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海航云端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海航云端公司称,其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0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尚美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以(2019)京0101执113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北京尚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为支持其主张,海航云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19)京010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1执113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北京尚美公司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工商登记基础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被执行人北京尚美公司及被申请追加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查查明,(2019)京010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北京尚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航云端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京0101执1132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出具(2019)京0101执113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北京尚美公司系***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有(2019)京0101执11320号执行案卷材料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北京尚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海航云端公司的追加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为(2019)京010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对应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胡建光审判员幸浩辉审判员宋青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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