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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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 南阳金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美丽之都”16号商住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二、限被告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人民币15881999.35元及其利息和欠付的利息人民币175000元,其中人民币14381999.35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人民币15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窝工、停工损失、管理人员费用、总包管理费、施工配合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370000元。 四、驳回原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1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208元,由被告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6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