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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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方盾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野县中升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野县中升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0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2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9.9%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2018年9月2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4.8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五被告新野县方盾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02元,由六被告新野县中升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新野县方盾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