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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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所欠借款95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9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