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州市得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得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荣星、王建英、**、张宁名下的存款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抵押于原告处的他项权证号为鲁(2017)乐陵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的工业房地产一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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