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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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103执保117号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的(2021)豫1103执保117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申请保全漯河市豫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召陵区万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某、方某、刘新华、丁某、刘某、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豫1103民初1616-2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申请将登记在董某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将登记在刘新华名下车牌号为豫L×××××、豫L×××××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将登记在刘某名下车牌号为豫L×××××、豫L×××××、豫L×××××、豫L×××××、豫L×××××、豫L×××××、豫L×××××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将方某名下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5×××44CNY0)予以冻结;将刘新华名下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6×××42CNY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嵩山路支行(账号为:62×××40-156-1)予以冻结;将周某名下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5×××94CNY0、55926826360)予以冻结;将漯河市豫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6×××65)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至此,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向本院申请保全的财产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张营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会淑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