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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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礼闫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礼闫支行借款本金210000元、截至2021年2月7日的利息(含罚息)6012元及后续利息(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据的约定计算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