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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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606民初5726号 原告:保定智联志远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岳关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明,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雅坤,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展亚民,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不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3060951.46元;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2000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医院于2020年1月22日前给付原告保定智联志远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6万元。 二、被告***中医院于2020年1月22日前返还原告保定智联志远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设备如下:长春迪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CS-1200生化分析仪1台、BF-6800血球五分类分析仪2台、FUS-2000全自动尿液分析工作站1台,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F-8050全自动凝血测试仪1台,江苏奥迪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AC66000糖化分析仪1台,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QMT8000免疫定量分析仪1台,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MAGLUMI2000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1台及上述设备相关配套电脑、打印机。 三、如被告***中医院未按上述期限给付货款或返还设备,被告***中医院须另向原告保定智联志远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原告保定智联志远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医院签订的设备投放合同及设备销售合同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 五、诉讼费32887元,减半收取1644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43.5元,被告***中医院自愿负担。 六、原、被告别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小军 审 判 员 王文静 人民陪审员 刘瑞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