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鑫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唐县物资能源储运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将被执行人高唐县物资能源储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611497股股金作价18511633.9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18511633.94元(本息为18426933.94元,应缴执行费84700元)。高唐县物资能源储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611497股股金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2、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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